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74號聲請人即繼承人己○○
戊○○丙○○乙○○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8樓)於民國98年1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