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86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告 薛揮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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