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秉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秉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秉隆前犯殺人未遂、搶奪罪,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2年4月,合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秉隆業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