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70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23年12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3年12月10日邀同相對人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9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12月
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6月30日,尚欠本金2,726,7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貸款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10│建│69.40│全部│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所有權││││││材料及││││突│││建築││││人│││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5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52│52│52│8.│16│平│鋼筋│13│平│全部│丙○○│││4│海佃路四段55│南區 淵東 │鋼筋混凝│.6│.6│.6│60│6.│方│混凝│.3│方││││││巷57號│段710地│土造│8│8│8││64│公│土造│9│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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