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22號聲請人 丁姍 原代理人 蘇維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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