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張雯娜 送達代收人 張進輝 被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游阿昆 被告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3、30號、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李鴻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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