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何玲珍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47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玲珍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而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判決要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