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84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余豐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叁
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拾
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零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柒萬叁仟貳
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玖萬
玖仟肆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