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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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聲請人 邱琤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邱琤媙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因債務總額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而裁定轉為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嗣聲請人並無其他清算財產,而於110年9月1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惟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扣除支出後並無餘額,而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條款之適用,且聲請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規定之適用,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4號裁定聲請人免責,並核發免責確定證明。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7至33頁),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核屬有據。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鄔琬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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