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救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張淑晶 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經本院受理(案號:10
9年度交字第33號),惟因其起訴不合法而業經本院予以裁定駁回,故聲請人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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