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65號聲請人 劉汶俊 相對人 盧偲維 原告因給付扶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俐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