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告 蘇建旗 被告 王香蘭
王世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70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或年息)15.96%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之違約金(相當於年利率73%,計算式:(300萬元÷1萬)×20×365÷300萬元=0.73)。經核,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時即113年3月5日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2萬5,8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董怡彤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1利息300萬元111年12月23日113年3月4日(1+73/366)15.96%57萬4,298.36元2違約金300萬元112年2月7日113年3月4日(1+27/366)73%235萬1,557.38元小計292萬5,855.74元合計592萬5,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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