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告 蔡月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正助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列第
三、四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全無遮隱)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現場照片(須標明照片內容及拍攝角度)並繪製土地簡圖,簡圖應包含下列事項:
㈠鄰近聯外道路(含道路名稱、寬度、位置)。
㈡土地使用現況。
㈢如有地上建物,請標示其位置,並表列有無辦理保存登記、
所有權人、現使用人、門牌號碼、構造及材質、樓層、建築年代,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其中共有人 曾胡昧 已於起訴前死亡,原告應具狀提出曾胡昧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或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證明文件(原告應自行向其死亡時戶籍所在法院查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並提出查詢所得資料以為佐證),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如其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亦應提出該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確認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期限內補正。
四、更正全體被告之姓名、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到院。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五、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三、四項,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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