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碧瑩 被告 潘俊宇
王振佑 許哲維
黃柏睿
HATHANHHAI(越南籍,中文名: 何青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被告 王坤明 」及「住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竹田分監執行中)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當事人欄贅載誤寫情形,惟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