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被告王○○(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追加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王○華(即王○○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地址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西(即王○○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地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富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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