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雨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雨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雨帆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1年4月12日 院彥刑順 111聲1174字第1110401246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經其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其所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惟與編號8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行為態樣、犯罪手法不同,且犯罪時間相隔非近,兼衡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4日下午3時30分後不久許107年6月22日下午2時後不久許107年6月14日下午3時45分後不久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⒊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14日下午10時38分後不久許107年6月14日下午9時17分後不久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⒊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編號78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2日下午11時3分後不久許106年6月12日下午8時45分許至106年6月13日上午0時1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538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10年1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62號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2號確定日期107年12月24日111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⒉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⒊基隆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85號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