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告 林冠宇 被告 林心蕙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因無系爭房屋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相同社區、屋齡及相近樓層之房地,於民國112年4月4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85,993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約為109.35平方公尺【總面積84.31平方公尺+陽台8.91平方公尺+花台0.6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5.46平方公尺(計算式:1089.02平方公尺×142/1萬=15.46平方公尺)=109.35平方公尺】,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6,152,346元(計算式:109.35平方公尺×0.3025×185,993元=6,152,3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76,173元(計算式:6,152,346元×原告應有部分1/2=3,076,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