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相對人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1,24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40元及地政規費5,400元、20,000元,已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影本2紙為憑,合計251,2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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