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王威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本院90年度易字第19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聲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0年10月29日以90年易字第1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宣告緩刑4年,並於9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4年8月29日、94年9月1日更犯搶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日以9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茲依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0年10月29日以90年易字第1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宣告緩刑4年,並於9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4年
8月29日、94年9月1日更犯搶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1日以9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廷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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