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偉恩 被告遠雄大學哈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欣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