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11號聲請人 李愛珠 相對人 陳欣怡
陳姿吟 陳乃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9年5月25日起,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經查聲請人李愛珠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69歲。依107年臺灣地區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8.75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80,000元(計算式:8,000元×12個月×10年×3人=2,88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