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01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足聲請費。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並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用15,000元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成年為止。
經查,未成年子女丙○○為00年00月0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16年10月1日,尚有7年4個月,故聲請人扶養費用合計為1,320,000元(計算式:15,000元×88個月=1,320,000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5,000元(計算式:585,000元+1,320,000元=1,905,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