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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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奇隆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9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強制猥褻罪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78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終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5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妨害自由部分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3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6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7月2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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