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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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71號債權人 徐敏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開展工程有限公司、潘通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潘通信之請求(潘通信非支票共三紙之發票人;縱有背書,亦逾七日提示,故不得對潘通信請求)。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故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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