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70號債權人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玉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玉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徐玉勳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弄○○○○號」。
三、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若法定代理人即現任主任委員姓名有誤,併請更正及補蓋法定代理人章。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徐玉勳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