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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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992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恳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紀恳村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紀恳村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所附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所載內容係債權人單方面所製作,就其內容亦與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無關。綜上所述,自難認債權人已依首揭規定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併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僅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具狀泛稱請求原因只是報備、竊佔支票、本票據為己有云云,仍未具體敘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之原因事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