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賜 代理人 卓卿 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普客二四停│日商瑞穗│630,000元│107年3月24日│0000000│││車場股份有│銀行台北││││││限公司牧│分行││││││ 野純 │││││├──┼─────┼────┼─────┼───────┼────┤│2│普客二四停│日商瑞穗│630,000元│107年5月24日│0000000│││車場股份有│銀行台北││││││限公司牧│分行││││││野純│││││├──┼─────┼────┼─────┼───────┼────┤│3│普客二四停│日商瑞穗│630,000元│107年7月24日│0000000│││車場股份有│銀行台北││││││限公司牧│分行││││││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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