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 蘇素娥 原告 黃松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佑 被告 余佳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佳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補正原告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命被告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6樓製造任何影響原告居住安寧、健康或無法忍受之聲響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另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