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債權人龍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債務業經本院九十八年度壢小字第一二四五號小額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請表明債權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