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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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繼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繼字第1815號聲請人 吳州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金城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號)之胞弟,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10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均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金城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