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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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7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王宏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0016,875元112年1月5日16%自112年1月5日起,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0021,620元112年1月15日16%自112年1月15日起,按日加計萬分之五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