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健宏 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遠離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