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92年間曾有1次竊盜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及其徒手竊取他人腳踏車1輛及手提包、側背包各1個,得手後隨即被發現逮捕,並為被害人所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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