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9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3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