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457號聲請人協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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