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47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被告金格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參酌系爭互助圈成員契約書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系爭互助圈逾期未還總金額、總貸款金額、系爭貸款由其餘成員比例分攤損失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