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東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7號、107年度執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東龍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賴東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19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4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3月、4月加計後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9月25日│104年8月11日│106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毒│││字第30002號│字第3112號│偵字第203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05│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審││號│401號│1806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16日│106年5月9日│106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518號│401號│1806號││├────┼────────┼────────┼────────┤││確定日期│106年5月9日│106年5月9日│106年11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334號│字第10099號│字第116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8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審││1999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99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