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李欣芸
杜淑芬
李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促字第551號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3、4行關於「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5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