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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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抗告人 林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第一審暫時處分(106年度家暫字第144號)提起抗告,聲請人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