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2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街○○○號)於民國96年9月12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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