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原告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
邱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侯冠全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