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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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1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甲○○
2弄7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