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台北縣○○鎮○○路○○○巷○○號之二」應予更正為「台北縣○○鎮○○路○○○巷○○號」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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