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一五號
聲請人群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鈺盛電線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三峽分│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叁拾玖萬柒仟壹佰│0000000││││司 陳哲亮 │行││貳拾玖元│││├─┼─────────┼─────────┼───────────┼────────┼────────┼──┤│2│ 仁偉 電線電纜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捌拾捌萬零肆佰柒│0000000││││限公司 林文遠 │行││拾元│││├─┼─────────┼─────────┼───────────┼────────┼────────┼──┤│3│紘臣電線電纜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分│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壹拾陸萬捌仟柒佰│0000000││││司 戴棟臣 │行││伍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