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九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陳鴻清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