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84號請求協同辦理領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到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與聲請人等共同就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之中埔二期澐水新淨水場擴建工程用地,徵收坐落嘉義縣○
○鄉○○○段○○○○號土地所發放地上物補償款新台幣壹
佰壹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會同前往臺灣土地銀行辦理
請領該補償款及其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