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嗣經拘提方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雖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505號起訴書記載可參),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被告為累犯,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之規定,對此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之聲請,非不得駁回。茲核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