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