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石茂寅
蔡慶隆 被告 林謝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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