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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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簡○○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簡◎◎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蔡◎◎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郭○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郭◎◎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顧◎◎真實姓名住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二萬零八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